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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建筑業如何實現軟著陸?
點擊數:2415    更新時間:2015/3/21 11:28:45    收藏此頁

                    “營改增”后建筑業如何實現軟著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的要求,“營改增”后建筑業適用11%稅率,與現行營業稅3%的稅率相比,幾乎是營業稅的四倍。此外,中央在十二五期間(2011-2015)明確要求完成“營改增”的改革任務,2015年建筑業將要完成“營改增”稅制改革。另一方面,2014年以來房地產市場風云突變,房地產業已告別暴利時代,我國房地產市場已進入調整期。房地產業和建筑業唇齒相依,房地產市場的風險會不斷傳導到建筑市場。受宏觀環境和稅收政策的不利影響,“營改增”后建筑業如何實現軟著陸是當下需要解決的一大難題。
    一、“營改增”后建筑業面臨的問題
    1、企業稅負大幅提高,施工成本水漲船高
    根據國家建設會計學會對近百家建筑企業的調查報告顯示,建筑企業一旦實行增值稅,九成以上企業的稅負將會有大幅提升,稅負下降的不足一成。理論上,“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平均減輕稅負應在80%以上,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理論與實際嚴重脫鉤。建筑業屬微利行業,2013年公布的建筑業產值利潤率僅有3.5%,11%的增值稅稅率對部分企業將是滅頂之災。目前在建筑業市場,工程項目墊資和中標下浮等“潛規則”是行業不爭的事實。這些因素本來就使企業的施工成本居高不下,如再實施“營改增”,企業先行支付的稅金將由3%上升至11%。雖然增值稅采取的是稅款抵扣制,但抵扣進項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對建筑企業來說,施工成本將再次上升。
    2、進項稅額難以抵扣
    “營改增”從制度上解決了營業稅制下“道道征收,全額征稅”導致的重復征稅問題,實現了增值稅稅制下的“環環征收、層層抵扣”。理論上,企業在銷售產品時可以通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下游企業收取銷項稅款,轉嫁本生產環節的稅款。下游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按照增值額繳稅。但由于建筑業本身所處環境復雜,造成企業難以抵扣進項。比如建筑業勞務成本占總產值的比重近30%,而“營改增”專業勞務分包企業與建筑業并不同步,因此在一段時期內企業無法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外部分建筑材料亦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磚、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項目所在地的小規模納稅人或者個體戶壟斷經營,而這些供應商都不具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商品混凝土供應商往往采用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此之外,很多建筑企業都是多元化經營,涉及的領域比較廣,以北京城鄉建設集團為例,其營業務收入有房屋銷售收入、房租和物業收入、物業管理收入、客房餐飲收入等。由于不同的施工單位和不同的業務內容,其成本結構也有所不同,所以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存在的難度也不一樣,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建筑業“營改增”一大難題。
    3、發票風險陡增
    發票風險是每個企業都需要面臨的重要風險之一,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這對于建筑業企業提出了更高的納稅及抵扣風險意識。此外,由于增值稅發票歷來是發票管理的重點對象,并且也是發生經濟違法案件較多的票種之一,因此,“營改增”后對建筑業發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一旦發票管理不善,就可能給企業帶來違法犯罪風險及多繳稅款的風險。首先,建筑企業存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的風險。實踐中無法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上游已定性為虛開的、經鑒定為偽造的、被證明為非稅務機關出售的、通過金稅系統發現的“失控”、“作廢”票,以及走逃企業開具的未報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建筑企業一旦取得上述發票,其結果重則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逃稅等罪名論處,輕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其次,建筑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有一般發票的銷售憑證作用外,還具有抵扣稅額的作用。在利益的驅使下,“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虛開行為將進入暴發期,尤其是建筑企業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虛開的情況會增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企業的賬務處理難度增加
    “營改增”后只有賬務處理規范的企業才能正確進行納稅申報,這種改變將給建筑企業財務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財務人員面臨新舊稅制的銜接、稅收政策的變化、具體業務的處理和稅務核算的轉化等難題。由于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操守參差不齊,可能會對稅收政策的理解、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稅收的申報繳納等產生偏差,從而帶來財務核算不合規,納稅申報不準確等風險。同時,“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賬務處理提出了新要求。增值稅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應納稅額等于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需增加十多個會計科目,核算難度較原來大幅增加?!盃I改增”不僅改變了企業的會計核算體系,同時還帶來了開票系統、報稅系統、認證抵扣、稅款繳納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問題,賬務處理稍有不慎便會產生風險。

    二、“營改增”后建筑業如何實現軟著陸
    1、轉變觀念,強化改革
    目前,我國的建筑企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就在于管理體制落后,資金鏈往往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建筑企業應轉變觀念,以積極開放的心態去看待稅制的改革?!盃I改增”是一個百年難遇的機會,企業可借此機會改變粗放型管理經營模式,進行精細化管理,使得企業能夠借助“營改增”實現較為穩定的資金鏈管理模式,從而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企業應加強與供貨商以及稅務局的合作,全面實現稅務發票的合理到位,避免因發票不到而發生的資金流失現象,從而減少企業稅負壓力。
    2、改變經營模式,加強進項稅額管理
    “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導向之一是為了調整行業的產業結構,進而調整國家的經濟結構,建筑企業應做好長期的調整的準備。在增值稅體制下,外購成本的稅額可以進行抵扣,企業應擇優選擇供應商供應材料,提高社會專業化分工程度,“小而全”、“大而全”的經營模式。另一方面,企業應加強增值稅的抵扣意識,把企業的稅負合理地化整為零轉移到相關產業鏈之中。與上游企業合作,應優先選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建筑施工方在采購大型機械設備、砂石、鋼筋等施工材料時,應該注重供應方納稅人資格,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不具有進項稅抵扣作用,而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予以抵扣。如果必須要購買小規模供應商的貨物時,應慎重考慮其價格是否更優惠,以及是否能達到進項稅扣除的額度。另一方面,“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應及時更新固定資產設備和改進技術,以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降低其稅負水平。這同時也有利于建筑企業更新設備和技術,減少能耗、降低污染,進而提升建筑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3、強化會計核算培訓,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技巧
    企業財務人員的會計素養和業務素質往往是稅制改革的重要影響因素,“營改增”的最終落腳點是建筑業的財務人員?,F階段各項目公司、指揮部以及機關的會計核算制度是處于營業稅體制下的設置,日常工作中的賬務處理、出具合并報表,以及納稅申報的流程都與增值稅模式的要求存在很大差異。為了積極面對即將到來的“營改增”,企業應加強財務人員的會計專業水平的培訓,強化財務人員的稅務知識,增強對“營改增”的政策和實際操作的了解。特別是對施工成本的核算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要有深刻的理解和認識?!盃I改增”之后,建筑企業應強化財務部門稅收征管方面的職能,設專人專管各種涉稅業務,有條件的企業可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同時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增值稅發票的合規性管理。
    綜上所述,在我國深入推進“營改增”稅制改革的背景下,華稅律師認為,“營改增”對建筑業來說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建筑業應積極迎接挑戰,結合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營改增”對企業的全面影響,積極利用“營改增”的優勢,對企業進行全新定位,調整企業發展戰略,降低“營改增”的負面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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